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革命文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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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36年刘齐滨在刘岗村办消费合作社时用的木箱


通长23.00厘米,通宽13.00厘米,通高20.00厘米.来源于曹县韩集镇红三村抗日联防革命遗址。一九三六年刘齐滨同志在刘岗为掩护自己的身份,办起消费合作社,这是当时社里的用具之一。1992年被鉴定为一般文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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